厦门银行近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其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进入二审阶段,涉案借款本金达41867.65万元。
公告显示,2025年4月,公司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判令撤销(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要求上诉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受理费用。
根据厦门银行此前披露的情况显示,2023年5月16日,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本金)41910万元整,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同日,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年5月29日,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不动产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厦门银行根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现本金余额41867.65万元。因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逾期情形,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已构成违约。厦门银行依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同时为维护厦门银行的合法权益,厦门银行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月29日晚间,厦门银行披露了上述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显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7.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若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此外,案件受理费219.67万元,由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厦门银行表示,该笔贷款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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