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安徽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则时任券商员工利用职务权限,获知知名私募基金成交记录,并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的案件。
最终,本案当事人——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被“没一罚一”,合计罚没超426万元。
利用职务权限获知私募成交记录
2015年4月24日,高某睿远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根据该信息,业内推测“高某睿远基金”可能是“高毅资产-晓峰1号睿远”,该基金成立日期和托管人均吻合。
2018年12月起,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据了解,券商CRM系统是专门为证券业务设计的一种管理工具,旨在整合券商与客户交互过程中的各种数据、流程和资源,以提升券商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提高销售效率并最终实现业务增长。CRM系统能够集中存储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等静态数据,以及客户每一笔股票买卖时间、价格、数量等的动态数据。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睿远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
在获取高某睿远基金的成交记录后,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账户组,进行趋同交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李海鹏控制的账户组包括: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
涉案时段内,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涉案时段内,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370.21元。
申辩无效被处“没一罚一”
安徽证监局表示,李海鹏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李海鹏选择申辩。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综上,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也包含其资产状况、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历史交易、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第二,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为基础,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计算结果无误,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
第三,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
第四,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客观证据显示,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最终,根据李海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0.21元,并处以2131370.21元罚款,合计罚没超426万元。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